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9民初3637号
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庄西村。
法定代表人:耿守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予民、吴兰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10、11层。
负责人:谭立村。
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原告河南省腾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 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旭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