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民初2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娇,江西翰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被告:富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工业园区东阳大道工友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9TTUA0M。
法定代表人:卞建高。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富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骆 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付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