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官民一初字第5243号
原告山东高速云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孙正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红、吕航,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昆明经开区第三城.印象欣城****/div>
法定代表人王靖升。
原告山东高速云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山东高速云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速云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31元,减半收取18,015.5元,由原告山东高速云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8,015.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李涛审判员张家伦审判员崔光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