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鼓楼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19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商初字第02201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616-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总裁。
被告南京鼓楼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陵村4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燕,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鼓楼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巍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