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73民初825号
原告深圳市惟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惟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96元,由原告深圳市惟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静
审判员杨韡
人民陪审员汤洪波
书记员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