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4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印大道388号书香名苑2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卉,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0年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江宁民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