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人南京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江宁行诉初字第69号
起诉人南京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风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中前社区共建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收到起诉人绿风公司以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宁区人社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宁区政府)为被告、第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绿风公司诉称:2014年10月,其收到江宁区人社局关于***申请认定工伤的举证通知书后,一直未收到区人社局的任何材料。2015年7月下旬,其收到江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诉讼材料,才得知江宁区人社局已做出了工伤认定。第三人***早已知道书香名苑已不是其实际办公地点,造成其无法收到材料。其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后立即向江宁区政府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但江宁区政府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现要求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人社工认字(2014)JN1696号工伤认定书。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审查,绿风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收到江宁区人社局关于***申请认定工伤的举证通知书,绿风公司在期限内提交了工伤认定答辩书。2014年11月21日,江宁区人社局依据规定,认定***为工伤。2014年11月27日,江宁区人社局向绿风公司邮寄送达涉案工伤认定书,绿风公司拒收,江宁区人社局于2014年12月8日在江苏法制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该送达符合相关规定,现绿风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绿风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