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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洪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绿园区东风街道办事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92民初554号
原告吉林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鸿鹰,男,1970年11月21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原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涛,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宇,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766号。
法定代表人:程宇,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宇,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物业)与长春市绿园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下称东风街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汽开管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物业诉称:2017年4月1日,**物业中标东风街道辖区弃管小区的清扫保洁服务项目,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物业与东风街道签订了两份期限各自为一年的清扫保洁合同,金额均为1101598.76元;由汽开管委会向**物业支付服务费。**物业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专业保洁队提供相应服务,二年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继续提供了服务,取费标准与原合同一致,但东风街道却拒付服务费,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共计拖欠1985995元。故诉请判令:1.东风街道支付保洁服务款1985995元;2.汽开管委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东风街道及汽开管委会负担。
东风街道辩称:1.2018年7月,汽开管委会下发文件,规定弃管小区的卫生管理工作不再由东风街道负责,故在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期限之外,东风街道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更不存在欠付情形;2.双方并未签订招投标记载的第三年的清扫保洁合同,对于该部分的支付标准并无直接依据,对于招标期限外的部分因超出招投标范围,亦不应参照合同价款适用;综上,应驳回**物业的诉请。
汽开管委会辩称:汽开管委会并非合同签订主体;支付款项是由于财政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经东风街道申请后,按照正规流程予以支付,并非基于合同履行角度的付款;故应驳回**物业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物业中标东风街道辖区内老旧散小区保洁、清雪项目(二标段),服务期限为从招标结束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2017年4月1日、2018年4月1日,双方分别签署了《东风街道弃管小区清扫保洁合同》,合同有效期均为一年,二份合同金额均为1101598.76元,清扫保洁服务的范围和条件详见《工程量清单》。**物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汽开区管委会向**物业支付了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二年合同期间内的保洁服务费。2018年7月,汽开管委会下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职能重心下移实施方案》,该方案记载“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弃管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无主垃圾清运工作”。2019年4月1日至今,**物业仍履行了相应的清扫保洁工作,但未与相关合同相对方签订清扫、保洁合同。经东风街道下属的4个社区居委会确认,对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月13日**物业所进行的环卫保洁服务工程量予以核对并形成了确认表,据此确认表并依照之前招投标及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单价,**物业计算出相对应的服务费应为1985995元;东风街道对**物业的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计算过程本身无异议,但认为确认表并未经东风街道盖章确认,且与双方原来履行的合同相比,服务范围有超出现象,因此服务价款金额不准确。
另查明:关于已付工程款,系**物业与东风街道确认后,由东风街道向汽开管委会请款,**物业将发票开具给汽开管委会,汽开管委会再将款项付至**物业的账户。
上述事实,有《东风街道弃管小区清扫保洁合同》、确认表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物业与东风街道签署的二份《东风街道弃管小区清扫保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在二份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均按约履行了己方义务,未发生纠纷。1.关于合同相对人问题。在二份合同共计两年的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继续签订书面合同,但**物业仍按照原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东风街道作为受益方,从未表示拒绝,故应认定双方自2019年4月1日至今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东风街道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履行付款义务。2.关于欠款金额问题。现工程量已经东风街道下属社区签章确认,虽东风街道不认可,但直接接受服务的多家社区分别签章,且这些社区系独立法人机构,同时又系东风街道下级基层组织,能够证实**物业服务工程量的真实性;至于服务费金额的计算,参照双方原合同标准计算而来相对合理,并无不当之处;故**物业诉请的欠付金额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3.关于连带责任问题。汽开管委会并非合同相对方,从双方认可的付款流程看,其仅作为财政拨款单位,在东风街道请款时履行行政管理的付款职责,并不能据此认定汽开管委会欠付**物业保洁费用,故**物业该诉请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原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欠付保洁服务费人民币1985995元;
二、驳回吉林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6元,由长春市绿园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东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