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发吉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吉林省洪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绿园区锦程街道办事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92民初585号
原告吉林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一汽五十四街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鸿鹰,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锦程街道办事处(原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程街道办事处),住所长春市创业大街4310号。
法定代表人魏蓬,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宇,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宇,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宇,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物业)与长春市绿园区锦程街道办事处(下称锦程街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汽开管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物业诉称:2017年3月31日,**物业作为锦程街道辖区弃管小区的清扫保洁服务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与锦程街道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清扫保洁合同,金额为965886元;由汽开管委会向**物业支付服务费。**物业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专业保洁队提供相应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继续提供了服务,取费标准与原合同一致,但锦程街道却拒付服务费,至2021年3月31日,锦程街道欠付金额为2301448元。故诉请判令:1.锦程街道支付保洁服务款2301448元;2.汽开管委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锦程街道及汽开管委会负担。
锦程街道辩称:1.2018年7月,汽开管委会下发文件,规定弃管小区的卫生管理工作不再由锦程街道负责,故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之外,锦程街道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也不存在合同期内的欠付情形;2.对于合同期限外的部分亦不应参照合同价款适用;综上,应驳回**物业的诉请。
汽开管委会辩称:汽开管委会并非合同签订主体;支付款项是由于财政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经锦程街道申请后,按照正规流程予以支付,并非基于合同履行角度的付款;故应驳回**物业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物业中标锦程街道辖区内老旧散小区保洁、清雪项目,服务期限为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同日,双方签署了《锦程街道弃管小区清扫保洁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金额均为965886元,清扫保洁服务的范围和条件详见《工程量清单》。**物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汽开区管委会向**物业支付了部分保洁服务费,依据合同价款计算,**物业称尚欠付合同期内款项227497元。2018年7月,汽开管委会下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职能重心下移实施方案》,该方案记载“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弃管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无主垃圾清运工作”。2018年4月1日至今,**物业仍履行了相应的清扫保洁工作,但未与相关合同相对方签订清扫、保洁合同。经锦程街道下属的社区居委会确认,对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物业所进行的环卫保洁服务工程量予以核对并形成了确认表,据此确认表并依照之前招投标及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价格,**物业计算出相对应的服务费应为1618641元;锦程街道对**物业的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计算过程本身无异议,但认为确认表并未经锦程街道盖章确认,且不应参照原合同执行,因此服务价款金额不准确。对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的工程量,锦程街道及下属社区居委会并未确认,经**物业单方核算的金额为455310元;**物业曾将全部工程核算情况报送给锦程物业,但锦程物业未予答复,庭审时本院也释明锦程物业核算后予以回复,但锦程物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
另查明:关于已付工程款,系**物业与锦程街道确认后,由锦程街道向汽开管委会请款,**物业将发票开具给汽开管委会,汽开管委会再将款项付至**物业的账户。
上述事实,有《锦程街道弃管小区清扫保洁合同》、确认表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物业与锦程街道签署的《锦程街道弃管小区清扫保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一、关于合同相对人问题。在一年的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继续签订书面合同,但**物业仍按照原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锦程街道作为受益方,从未表示拒绝,故应认定双方自2018年4月1日至今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锦程街道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履行付款义务。二、关于欠款金额问题。1.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物业按约履行了己方义务,锦程街道虽称已足额支付款项,但其作为付款一方,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可以**物业自认金额为准,推算出合同期内锦程街道尚欠227497元。2.在合同期外的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因工程量已经锦程街道下属社区签章确认,虽锦程街道不认可,但直接接受服务的多家社区分别签章,且这些社区系独立法人机构,同时又系锦程街道下级基层组织,能够证实**物业服务工程量的真实性;至于服务费金额的计算,参照双方原合同标准计算而来相对合理,并无不当之处;故**物业诉请的此期间的欠付金额1618641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3.在合同期外的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通过**物业报送工程量清单请求锦程物业确认及本院要求锦程物业在合理期限内回复工程量异议,锦程物业均未提出明确具体的回应,故可以**物业自行计算且未超出原合同价款标准的金额认定该期间的应付款金额,为455310元。三、关于连带责任问题。汽开管委会并非合同相对方,从双方认可的付款流程看,其仅作为财政拨款单位,在锦程街道请款时履行行政管理的付款职责,并不能据此认定汽开管委会欠付**物业保洁费用,故**物业该诉请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春市绿园区锦程街道办事处(原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程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欠付保洁服务费人民币2301448元;
二、驳回吉林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5元,由长春市绿园区锦程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东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