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博元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赵义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辖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安博元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兴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德。

上诉人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安博元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16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岭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博元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在山东省广饶县傅家路588号金岭国际大酒店签订的《低压电器检修合同》,约定如双方产生纠纷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作为博元公司的员工在为上诉人依据《低压电器检修合同》进行维修设备过程中发生事故并住院治疗。***发生事故是因博元公司履行上述合同发生的事故,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事故发生地均为广饶县,本案由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更有利于案结事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

***、博元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2019年9月2日其在给金岭公司车间检查低压电气柜时受伤,现为维护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博元公司、金岭公司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博元公司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为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选择向新泰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潇男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