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28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保全人:山东泰安博元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兴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744193497。
法定代表人:陈英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泰安博元电气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24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泰安博元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