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山水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山水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装修装饰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706执19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山水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7558709791,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山水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修装饰合同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书生
审判员*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