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山水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山水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厦门信用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6民初7413号
原告:连云港市山水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盛世嘉园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厦门信用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二路821号3楼D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云港市山水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信用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市山水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山水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山水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时恒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金鑫
书记员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