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崇氏苗木种植营销专业合作社

大通崇氏苗木种植营销专业合作社与门源祥源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21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大通崇氏**种植营销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30121MA7524GLXM(1-1),住所地:西宁市大通县宝库乡山城村77号。

法定代表人:崇双得,该合作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门源祥源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MA7592BWOK(1-1),住所地: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东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大通崇氏**种植营销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门源祥源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21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14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42674.72元,执行到位标的为43214.72元(含540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