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4民初464号
原告:大连仁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盈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冶金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仁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冶金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仁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大连仁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大连仁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大连仁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