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民终4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朝阳三街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冶金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19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附企建筑安装公司二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友爱街3-13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冶金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鞍钢附企建筑安装公司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并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鞍山冶金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桂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