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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附属企业公司装卸运输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04民初2570号 原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装卸运输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19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装卸运输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装卸运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