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04民初2570号
原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装卸运输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19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装卸运输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装卸运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