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民初1461号
原告:广州市奎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4号12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F4W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禤宇杰,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宜阳龙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龙羽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9324751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告广州市奎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阳龙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奎松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奎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7元,保全费30元,共计2667元,由原告广州市奎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