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7722号
原告:重庆***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金福三支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QKWK7E。
法定代表人:廖兴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美专校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09284425M。
法定代表人:任述胜。
原告重庆***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9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重庆***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程雪
书 记 员 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