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274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琴,重庆渝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美专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09284425M。
法定代表人:任述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杰,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昆翔誉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畅大道****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UMGH15。
法定代表人:雷正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女,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
第三人:袁兴文,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