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佳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1944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孙兆伟,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孙兆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佳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花园路186号晶都花园2-2-8号。
原告***与被告***、孙兆伟、连云港市佳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4元,减半收取15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舒君义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人民陪审员  李 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