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4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港市欣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港市。
原审第三人:江苏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港市欣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江苏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6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港市欣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同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港市欣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经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6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港市欣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保全费1196元,合计2698元,由**港市欣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霞
审 判 员 张 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冲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