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材分公司、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1164号
原告: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院**楼**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9186189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22日,登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登记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东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MTGU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384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