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81民初5921号
原告: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威市电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38062005Y。
被告: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19号院3号楼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918618927。
被告: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北戴河区海宇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EHJ6J8A。
原告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