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4286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陕西)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煤(陕西)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陕0113民初10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煤(陕西)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5-20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1494543.85元及利息,全部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42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