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3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嘉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新觉罗刘泽乾,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蒙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徐国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嘉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蒙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嘉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燕洪
审判员 陆广华
审判员 赵 杰
二0二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