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68号
原告: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大厦B区6楼。
法定代表人:刘凤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波,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嘉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诚,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内蒙古嘉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宁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