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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89号
原告: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凤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波,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嘉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内蒙古嘉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66元,减半收取计8283元,由原告赤峰木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8526元,应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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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3元)。
审 判 长 史立军
人民陪审员 李思超
人民陪审员 刘志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蕊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