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红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红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1971号 原告:********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刘欣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多海,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红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嘉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6元,原告********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丁 晓 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乌日古木拉 书 记 员 卓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