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3663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内蒙古红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山区世拓施工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商务广场4号楼208室。
经营者:***,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红山建设(集团)、松山区世拓施工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2024年5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