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1292号
原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庆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国,王秀胜,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振华路15号4楼。
法定代表人:傅俊铖,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鑫公司)诉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豪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虹鑫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30000元,并支付利息85811元(暂计)、律师费186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由原告承接位于连云港市东侧售楼中心装修工程,合同价款为3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工并实际投入使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2012年9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证明欠原告工程款230000元。原告一直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诉求。
经查,本院已于2019年5月27日裁定受理光大豪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原告虹鑫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经确认,故原告对该债权再行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9元,原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培培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胡砚艳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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