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6执7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善成。
被执行人:***,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6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被另案查封,本院对其所有的新浦区市××花园广场××号门面进行了轮候查封,虽有存款,但被另案冻结。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被另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书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