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5996号
原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钱永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