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

2810连云港市欣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2810号
原告:**港市欣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水管路种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见,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382号兴义达大厦501、502、5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庆海。
被告:**,男,汉族,住**港市海州区。
被告:杨东进,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港市欣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虹鑫装饰有限公司、**、杨东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港市欣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市欣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99.5元,由原告**港市欣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立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婷婷
书 记 员 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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