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安天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安天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01033号之二
原告: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标、朱琰,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安天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安天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明
代理审判员钱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彤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