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安天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安天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民初字第02505号
原告连云港市安天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海州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标,朱琰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安天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安天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盛新海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钱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