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4563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06014267312C,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正文。
被执行人:江苏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91090881N,住所地新浦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行审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雷书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龚 政
书 记 员 张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