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申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2号杰瑞科技创意产业园F3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亮,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审被告:江苏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323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孙**,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原审被告:陆俊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审被告:朱香贵,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陆俊松、朱香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苏07民终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并不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审 判 长 苏 宇
审 判 员 罗来成
审 判 员 刘玉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李彦
书 记 员 陈梦迪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