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38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91090881N,住所地东海县白塔埠镇323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被执行人:陆俊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油坊村胡小坝路19号。
被执行人:连云港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97926494L,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2号杰瑞科技创意产业园F3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国。
被执行人:朱香贵,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与江苏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俊松、连云港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香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雷书生
审 判 员 杨 路
审 判 员 胡顺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尹 超
书 记 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