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91090881N,住所地东海县白塔埠镇323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李洋,男,汉族,住东海县。
***与江苏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健
审判员  杨路
审判员  高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