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22执恢79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女,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李洋,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苏0722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74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2019年5月23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海县××路西侧东国用(2004)第0405018号、地号04-05-018,面积1070.4平方米房产,后案外人马永华、王某、徐勤剧、赵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现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述房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兴彬
审判员 王信甲
审判员 庄宜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