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纳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643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政府院后楼。

法定代表人:李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克,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小宏,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德纳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院7号楼2门8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合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209号电控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刘长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德纳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德纳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分别向我院提交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德纳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德纳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刘 敏
人 民 陪 审 员   曹洪生
人 民 陪 审 员   张蕊芬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