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6378号
原告: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街家园32号住宅楼等4幢31号楼一层会所。
法定代表人:李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小宏(公司职员),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北京德纳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一号楼9层B909。
法定代表人:陈合金,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209号电控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刘长雄,总经理。
原告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纳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德纳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德纳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田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龙
书 记 员 崔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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