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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0455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晨玲
书记员  王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