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17587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沪0115财保21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3,614.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614.33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凡
书记员 沈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