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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17587号
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4元,保全费人民币1,088元,均由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凡
书记员 沈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