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5328号
申请人: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何大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茗,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晗,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18幢102室一层。
法定代表人:杨雅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女,上海狂龙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7,326.7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7,326.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怡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小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