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5328号之一
原告: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何大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茗,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晗,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18幢102室一层。
法定代表人:杨雅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女,上海狂龙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怡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嘉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