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5325号
原告: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158号,***1059号2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388号18幢102室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