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4执11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有岳麓大道218号长沙市政府二办公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0000612728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局芙蓉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94114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湘0104行初1146号行政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10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10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12月6日委托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8套,为轮候查封。并于2022年12月10日委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7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0日,本案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80.1689万元(含执行费6.6079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其余债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